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63号建议的答复函
闽委编办函〔2016〕59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5-05 17:03 浏览量:{{pvCount}}

 

陈展弘、何玲、张德耀、周小云、吴文英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重视并对基层教育系统缺编问题拓展思维试点的建议》(第15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3年以来,中央明确要求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各地事业编制不得突破2012年底总量。在这种情况下,包括基层教育系统在内的很多方面的编制需求,都难以通过新增编制的办法解决。你们几位代表在认真调研基础上,所反映的我省基层教育系统编制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具有积极的启示借鉴意义。

应该说,省委、省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为更好地统筹配置教育资源,近年来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8年,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规定,各县(市、区)的教职工人事关系统一收归县管,中小学编制在本县(市、区)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互补余缺。2015年,《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闽政办〔2015155号)要求,建立适应乡村教育发展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在各地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统筹调剂编制用于补充紧缺学科教师。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岗位,鼓励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今年以来,我办结合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创新等工作和你们的建议,到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多次开展调研,就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等问题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你们提出的几条具体建议,我办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

一、关于对新办校及发展中学校单独核增编制和先借部分编制预核给教育系统问题

鉴于中央明确要求各级事业编制不得突破2012年底总量,因此,现确实难以在编制总量之外为新办校、发展中学校单独核增编制和先借部分编制预核给教育系统。

二、关于超编招聘教师问题

鉴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闽委发〔20135号)等文件均已明确规定不得超编进人,各级各部门使用编制,目前均已实行实名制管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通过超编进人的方式补充学校急需学科教师。

在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的情况下,解决教师编制不足问题,关键是盘活现有编制存量,各地可通过多种方式统筹解决:一是通过全县中小学教师总量调剂,教师编制学校间动态调整,使新办校及发展中学校能够正常开展教学工作。二是通过全县控编减编、整合职能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撤并规模小和任务萎缩的事业单位等办法调剂部分编制,解决学校编制紧张问题。三是创新用人机制,对学校专任教师以外的人员,可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同工同酬。四是通过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办法,缓解机构编制资源紧张的矛盾。各地可根据中央和省里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弥补政府投入不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服务需求方面的作用。

下一步,我办将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就学校教师编制不足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届时将邀请你们参加。感谢你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元邦

联 系 人:王小龙

联系电话:0591-878310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5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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