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剑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县区级劳动监察综合执法能力的建议》(第1586号)收悉。所提建议关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用工秩序,是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收到您的建议之后,我办高度重视,多次组织进行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劳动监察大队人员编制”“将县(区)劳动监察经办机构升格为副科级”问题。2015年7月,人社部、中央编办、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作了部署要求。目前,我办正会同省人社厅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我省具体贯彻意见。有关加强县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经办机构)问题,待我省贯彻意见出台后,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党委、政府根据中央和省里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劳动保障监察的实际需要,统筹研究确定。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量的建议,下一步,我办将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优化机构编制配置,切实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保障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需要。
二、关于“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市、县(区)劳动监察大队划分为行政编制”问题。我办在此前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已专门对此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是将劳动监察职责赋予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没有直接授权给各级劳动监察队伍负责。劳动监察队伍是接受劳动主管部门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劳动监察相关任务。因此,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精神,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划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市、县(区)劳动监察大队作为事业机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不使用行政编制。劳动监察队伍虽然作为事业单位,但不影响其依法接受委托承担有关劳动监察执法任务,不因为机构性质而削弱劳动监察执法效能。
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杨 俊
联 系 人:阮志农
联系电话:0591-878310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