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65号建议的答复函
闽委编办函〔2016〕41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4-18 16:38 浏览量:{{pvCount}}

 

钟奶祥、雷金梅、钟冬季代表:

《关于提高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第1765号)收悉。涉及我办职责是“政府可拿出一定比例的行政事业指标,规定工作年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将优秀的社区工作者纳入行政事业编制”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定,居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构,也不是事业单位。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规定:行政编制只能用于行政机构,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因此,按照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属于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使用范围的人员。

城市居民委员会在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完善基层社区工作人员的政策待遇,打通人才流动通道,2010年,我办配合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8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闽民建〔2010194号),明确“加大从优秀社区主干中考录公务员力度,各地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面向社区干部和参加我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招聘”,这为优秀社区工作者考录公务员或招聘到事业单位提供了政策支持。2013年,我办配合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今后,我办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从优秀社区主干中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工作。

感谢代表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领导署名:江忠欣

联 系 人:詹茂春

联系电话:0591-87857841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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