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51号建议的答复函
闽委编办函〔2016〕39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4-14 16:36 浏览量:{{pvCount}}

 

鄢萍、徐燕和、张德耀、陈向红、吴文英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顺应“二孩”新政,加快整合我省乡镇卫生院和计生服务站所职能的建议》(第1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涉及我办职责事项答复如下:

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资源,实现资源融合共享、优势互补,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质量,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中央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我办会同省卫计委就优化整合基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资源作了充分调研论证,在此基础上,于201510月印发了《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闽卫人〔20151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各地实际,就各级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职能整合问题分别作了进一步明确。改革的重要任务中,包含你们在建议中反映的“乡镇卫生院和计生服务站所职能整合”问题。

一、关于“推进机构职能整合”问题。《实施意见》指出,将乡镇计生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现有乡镇计生服务机构不再保留。职能划转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将原乡镇计生服务机构调整设立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再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乡镇卫生院和乡级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实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级政府双重管理。有关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内设科(室)问题,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原则,可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办理。

二、关于“实现资源优化整合”问题。《实施意见》明确,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对乡镇计生服务所现有人员编制进行合理划分。原乡镇计生服务所在编在岗的实际从事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划转到整合后的乡镇卫生院,岗位安排以计生技术服务、公共卫生、药具发放等工作为主;非卫生技术人员,划转到乡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或其他相关事业单位。资源整合后,将拓宽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的业务。

三、关于“试点先行带动整合”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开展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资源优化整合工作,为本地区及全省积极稳妥推进优化整合工作提供经验和做法。

下一步,我办将会同省卫计委,督促指导并积极推动各地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认真做好全省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资源优化整合相关工作。

感谢你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廖世铢

联 系 人:阮志农

联系电话:0591-878310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41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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