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8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闽委编办函〔2016〕38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4-12 16:33 浏览量:{{pvCount}}

 

肖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县级城乡规划局的建议》(第1285号)由我办会同福州市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依据,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规划是生产力、是指南针,要在更高起点上推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上新水平”等要求。近年来,我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认真研究解决涉及城乡规划的机构编制问题,不断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城乡规划职责。在2010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城市和乡村建设规划工作机构,强化有关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和规划管理职责,完善协调配合机制,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中,明确要求各地加强村镇建设和规划管理职责,对村镇建设规划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置村镇建设规划站,确保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城乡规划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在2014年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在审核各市、县机构改革方案时,也对加强城乡规划机构建设和职责配置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全省9个设区市都设立了城乡规划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也都明确了承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职责的机构(市辖区的城乡建设规划工作一般由设区市政府城乡规划局统一承担)。例如,福州市所辖的7个县(市)中,福清、长乐、闽侯等3个县(市)单独设置了城乡规划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其他4个县在县住建局加挂城乡规划局牌子,或明确由县住建局承担城乡规划的职责。

一、关于设立县级城乡规划管理局,作为县政府组成部门或是住建局下属二级局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明确,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实行限额管理,即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控制在1422个左右,市、县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因此,相关县(市)如需单独设置城乡规划局,作为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在中央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立;限额已满的,可采取“撤一建一”的办法设置,即撤销一个政府工作部门,空出一个机构数用于设置城乡规划局。具体由当地县委、县政府统筹研究,按程序报批。

二、关于充实加强县级规划管理力量问题

随着城乡建设的推进,各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对于您提出的“一些地方在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人员配备还存在着不相适应、急需加强规划管理力量”的问题,各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进一步充实加强规划管理力量;编制不足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可由同级党委、政府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统筹调剂安排。同时,各地可积极探索灵活的用人机制,通过编外聘用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努力破解规划专业人才缺乏的难题,进一步提升规划设计水平。

您提出的涉及机构编制相关政策问题,我办将进一步向中央编办汇报反映。

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杨 

联 系 人:张朝辉

联系电话:0591-878331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4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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