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31号建议的答复函
闽委编办函〔2016〕28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3-24 11:10 浏览量:{{pvCount}}

 

郑文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应对高考改革的普通高中教育发展配套政策的建议》(第1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科学、合理地配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资源,我办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多次调研,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措施。2002年,为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备,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2121号),明确全省城市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112.5,县镇高中为113,农村高中为113.52008年,为使各地可以更好地统筹使用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中,明确各县(市、区)的教职工人事关系统一收归县管,中小学编制在本县(市、区)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互补余缺。2014年,为解决好高中学校师资配置不足、学科配备不平衡问题,我办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2015-2019年全省学龄人口和教职工编制进行了认真测算。2015年,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的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闽政办〔2015155号),统一了我省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统一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为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

2013年,新一届中央政府明确要求,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各地行政编制不得突破中央核定的总额,事业编制不得突破2012年底总量。您提出的“及时修订提高并加紧出台新的普通高中教师编制标准,在原有的高中教师编制基础上适当增加普通高中任课教师编制”的建议,我办将结合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与省教育厅等部门作进一步研究。但从目前看,调整编制标准会相应增加全省事业编制总量,不符合中央“约法三章”要求,再出台新的教师编制标准恐怕困难很大,解决好高中教师编制不足问题,主要还是立足于各地通过总量内调剂、盘活存量、控编减编收回编制、创新用人机制等方式解决。下一步,我办积极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市、县(区)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高中教职工编制调整核定工作,进一步解决好部分高中教师配备不足问题。

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廖世铢

联 系 人:王小龙

联系电话:0591-878310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32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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