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50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闽委编办函〔2016〕27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3-21 11:08 浏览量:{{pvCount}}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王春金等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建议》(第1850号)已收悉。我办的办理意见如下: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我办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牵头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相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等问题,调整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2001年以来,按照中央和省里的部署要求,我办会同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等领域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目前,全省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近半数县(市、区)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分别整合设置城市综合执法队伍,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合理划分执法机构与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等工作,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2015年,厦门市、永安市被中央编办列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后,我办又在其他7个设区市各确定1个县(市、区)同步进行改革试点,在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和机构、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关系、创新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王春金等3位代表关于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建议中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问题,我办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关于设立省级城市管理机构问题

2015122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20151229日,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对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作出具体部署。201631日,住建部、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全国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对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了动员部署,明确相关工作的时间节点。目前,我办正在会同省住建厅等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和执法情况调研,按照计划,拟于4月底前制定我省贯彻实施方案。我办将深入研究城市管理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等问题,抓紧明确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匡定管理职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关于建立城管公安保障机制问题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警察队伍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主要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中发〔201537号文件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在城市管理中的主要作用是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目前,在城市管理实践中,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由公安机关直接承担外,大部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主要由城管等相关部门负责。按照中央部署,省里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培训,并于2017年底前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以逐步打造一支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城市执法队伍,适应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领导署名:陈元邦

联 系 人:王小龙

联系电话:0591-878310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3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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