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70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闽委编办函〔2016〕22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3-11 15:40 浏览量:{{pvCount}}

 

省民政厅:

万松青代表提出的《关于暂停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建议》(第1370号)收悉,我办办理意见如下:

2013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闽委办发〔20139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改革登记管理制度、确定培育发展重点、优化管理服务机制、明确扶持政策措施、加强自身建设管理、强化保障措施”等六条意见,着力解决当前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高、社会组织未经登记开展活动较为普遍、现行管理制度不适应社会组织规范发展需要等问题。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目前,我省省、市、县(区)三级民政部门都内设民间组织登记机构,具体承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从省级层面看,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专门在省民政厅设立民间组织管理局(加挂“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牌子),负责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鉴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后,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任务不断加重,2014年,经省委编委同意,专门设立了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心,作为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承担社会组织登记、编制社会组织目录等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并相应核定了事业编制,进一步充实加强了省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人员的力量。

对于万松青代表提出的“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后,市县两级急需增加登记管理人员”问题,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可由各地根据《意见》关于“省、市、县(区)要重视解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执法等实际问题,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精神,并结合本地情况等,统筹研究充实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人员配备。我办也将按照《意见》要求,督促、指导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进一步充实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人员力量,将相关职责落到实处。

同时,在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编制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建议各级民政部门也要转变工作思路,更多地通过健全工作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强化信息技术保障、提升队伍业务能力水平等措施,缓解严控机构编制与事业发展需要的矛盾。

 

领导署名:杨 

联 系 人:张朝辉

联系电话:0591-878331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3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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