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05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15-05-27 17:04 浏览量:{{pvCount}}
 

闽委编办函〔201552

杨冰、吴林徽、陈展弘、翁海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爱残疾孩子成长,推进特殊教育发展的建议》(第1805号)收悉。对你们提出的“出台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的编制标准”的建议,我办作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特殊教育对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不断加强特殊教育领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调整配备,有效地保障了全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目前,我省已经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

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我办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179 号)。《意见》要求,根据我省特殊教育的实际需求和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类别,科学核定教育编制,原则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的标准予以配备。因此,我省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总的配备标准已经明确,目前主要是具体实施问题。党的十八大召开后,新一届中央政府《约法三章》明确要求,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各地的事业编制不得突破2012年底总量,确需调整增加机构编制的,必须在现有总量内调剂解决。如何实施好特殊教育编制标准,我办拟会同相关部门,就特殊教育作进一步调研,结合中央控编减编要求,细化实施办法。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和中央控编减编要求,进一步创新编制、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做好本地区特殊教育教职工人员编制配备工作。比如,201412月,我办从省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收回的事业编制中,调剂10名事业编制用于“省福乐幼儿园”配备骨干管理专业人员,其余人员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如编外聘用)方式。下一步,我办将指导、督促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切实立足我省实际,充分挖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潜力,加强动态调整,创新管理方式,努力保障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感谢你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廖世铢

联 系 人:王小龙

联系电话:0591-878310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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