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03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15-04-12 16:44 浏览量:{{pvCount}}

闽委编办函〔201526

省教育厅:

郭志荣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中小学校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的建议》(第1003号)收悉。现将我办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中央下发《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出台《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基〔199913号),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部署。2012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一〔201215) ,要求“每所学校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大专职人员配比,其编制从学校总编制中统筹解决”。近年来,我省各中小学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稳步推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精神,中小学教职工包括老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教学辅助人员主要指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所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包括心理健康教师在内的学校各类人员的编制。2008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进行了调整,实现了城乡统一。下一步主要是根据2012年教育部文件规定,对确需配备专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学校,强调督促同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从中小学总编制中明确出编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关于成立区域性心理健康教育服务机构问题,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在不突破当地现有机构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可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统筹研究。

 

领导署名:廖世铢

联 系 人:王小龙

联系电话:0591-87831076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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