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规定修订印发
来源:省委编办机关编制处 时间:2022-02-14 09:23 浏览量:{{pvCount}}

 

日前,省委办公厅修订印发《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审批、运行调整、规范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

一是规范设置标准。《规定》明确“四个不设立”,即:工作任务已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不设,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不设,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职责相同或相近的不设,工作任务可通过其他形式协调解决的不设,从源头上规范机构设置。

二是加强审批管理。《规定》明确对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更名等重要事项,由牵头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切实规范审批程序。对于已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规定在撤销后需及时移交印章、固定资产等,遗留问题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是减轻基层负担。《规定》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明确除中央另有规定外,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对口设置,同时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要求市、县(区)设立业务对口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对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一般不专门发文,由牵头部门通知相关单位。

(省委编办机关编制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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